毒狗偷狗被制止竟打人,这是抢劫!
2023-05-08 23:16:44    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网讯(通讯员 姜喆 何璐 记者 朱亚运)外地人孙某为谋取私利,来到海安盗窃犬只,在盗窃一村民家养犬只时被热心市民刘某发现并阻止,孙某为了逃跑竟将刘某打伤。近日,由海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抢劫案依法宣判,法院以孙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2022年11月,租住在扬州市的孙某驾驶摩托车来到海安市某村,用事先准备好的弓弩发射毒镖毒杀犬只。正当孙某将被害的犬只收进包中时,被路过的刘某发现,由于刘某的爱犬曾被人偷走,看见孙某盗狗的行为,刘某十分气愤,当即驾驶摩托车跟随,并质问孙某是不是在盗窃他人的狗,孙某见状即驾驶摩托车加速逃跑,刘某驾驶摩托车追赶。追赶中,双方摔倒在地,在孙某欲扶车继续逃跑时,刘某上前阻拦,孙某为躲避刘某的抓捕,对刘某进行殴打并用毒狗用的弓弩威胁刘某,后孙某趁机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刘某身体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2022年12月,孙某在其扬州市的出租屋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资料图)

2023年2月,该案移送海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认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2023年3月20日,海安市检察院以孙某构成抢劫罪提起公诉。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后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检察官提醒:狗是人类的朋友,毒杀、盗窃犬只的行为残忍、违法。广大养犬居民,一定要看护好自己的爱犬。如发现此类行为,请立即报警。文中孙某在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他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校对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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