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司法局就《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在市政协征求意见建议。部分政协委员通过“政协直通车”等履职平台参与《条例(草案)》立法协商,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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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们认为,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上海实际,制定相关条例。
《条例(草案)》明确,其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有委员建议,将“人为因素”表述改为“各种因素”,因为哪怕因条件等原因暂时无法对“非人为因素”土壤一下子修复,但应该是努力目标,例如风暴引起的海上污染物扩散等,“虽然自然因素引发污染的概率较小,但无论何种因素产生的污染,都需要进行治理”。
《条例(草案)》规定,上海根据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状况,实行土壤污染与地下水污染一体防治,对相关工作实施一体部署、一体推进。有委员认为,基于上海地区水文地质条件,深层承压含水层与土壤污染防治一体部署、一体推进在实践中较难实现,建议明确与土壤污染一体防治的地下水类型,使法规更具操作性。
《条例(草案)》明确,上海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开展土壤污染预防、风险管控和修复、执法、应急处置等领域的合作。有委员建议,增加“实现土壤污染防治的联防联控和信息共享”的条文。
《条例(草案)》明确,规划资源部门在编制、审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单元规划、详细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土壤环境质量因素,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统筹做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工作。委员们认为,这一条款非常有必要且非常重要,并建议做进一步的强化规定,如用地详细规划需就土壤环境质量的适宜性问题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等。
《条例(草案)》规定,上海按照国家规定对相关农用地地块、建设用地地块开展重点监测。有委员建议,对监测对象中的“农用地”作进一步扩充,例如包括渔业养殖用地、畜牧畜禽用地等。还有委员建议,增加“农村承包方、农业生产者应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防止农用地土壤污染的义务”相关条款。
《条例(草案)》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规划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有委员认为,这一规定过于笼统,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有很多,对“周边”一词也没有明确的定义,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建议作进一步细化修改调整。
《条例(草案)》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及曾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委员们认为,为及时发现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止污染扩散,适用范围可作进一步扩大,且开展时间可进一步提前,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及曾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时就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而不用等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时。
《条例(草案)》明确,土壤修复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上海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及深基坑的施工安全加强监督管理。有委员认为,由于土壤修复未完成,不能作为建设用地,建设项目许可证没有,住建部门难以介入,如何打通相关环节,要有措施。
委员们希望通过立法,落实土壤污染防治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真正实现源头防控。
原创:政协头条
作者:政协头条记者 顾晓红
原标题:《上海市政协委员建言《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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