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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预购人在预售登记后、商品房竣工前转让其购买的商品房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付清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当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二)已付清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当将其转让商品房的情况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预购商品房的,预购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日后15日内依照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预售登记。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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